【期刊】《武汉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法学论文

公约采用混合模式,从三个方面:即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和程序、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和程序、被选择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建立统一的规则


中国深度参与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

作为全球的贸易大国和正在建设的法治大国,中国需要构建开放型的涉外审判机制,提升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推动判决的全球性流动,从而为当事人的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确定性的法律环境


当然,加入公约需要我国进行利益上的综合权衡,并作出一定的制度上的安排


关键词: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管辖权; 外国判决; 承认和执行 论文创新点: 论文探讨了近日最热的海牙公约问题


2016年6月,何其生教授应外交部的邀请,全程参与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谈判,参与了内部立场的讨论和提案起草工作,在大会上对中国代表团的提案进行了说明,两次参加非正式工作组的磋商


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作者: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浦江学者

摘要: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首先取决于该协议的准据法

我国法院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协议的效力,而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有学者主张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对于排他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和欧盟的做法与公约保持了一致,而美国的做法则相反


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虽然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该原则,但该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 选择法院协议; 管辖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实际联系原则 论文创新点: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本文认为,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批准该公约并不会产生与我国国内法的根本矛盾

在判断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时,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国法律来判断,我国法院则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


本文认为,只要区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矛盾


对于排他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和欧盟的做法与公约也保持了一致,而美国的做法则相反


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虽然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该原则,但该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只要通过对公约有关条款提出保留,就可以解决与公约之间的分歧


总之,本文认为,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部门法学研究 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 作者: 张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


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湖北省“楚天学者”

摘要 : 滥用诉讼是实务上的多发案件,对公正司法荼毒日甚,且囿于实体法律规制阙如,其已成理论与实务两界之难题


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证成难点主系于主观过错洞察与客观损害厘定
主观层面需至恶意之衔,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条主线予以结合考察

客观损害主系纯粹经济损失,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之规定,通过对“权益保护”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可以对滥诉行为课以侵权责任


对于有错误裁决之滥诉类型,亦不可违既判力制度之矩矱,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通过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先行撤销错误裁决之前提下,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关键词: 滥用诉讼; 民事诉讼法; 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 纯粹经济损失; 既判力 论文创新点: 第一,现行法制主系通过程序法对滥诉行为加以规制,本文另辟蹊径,以主观状态判定与客观损害厘定为两大基点,尝试对滥诉行为课以侵权责任


第二,本文以法释义学为基本方法,通过对大量新近案例加以类型化分析,辅之以比较法、域内外学说,使得论证过程兼具逻辑性和精细化


第三,本文不仅重点论述了滥诉行为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同时兼顾了侵权之诉与既判力制度之协调,实现了侵权法与诉讼法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以在线评价平台为例 作者: 李承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 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用户评价(包括被评价者基本资料)具有识别性,属于被评价者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除了享有隐私利益,还可能享有其他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


在线评价平台的信息收集、发布行为即使没有侵害被评价者的隐私权,也有可能侵害被评价者的一般人格权


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个人信息仅仅涉及被评价者的社会领域,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对于此类信息,被评价者一般不享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应当容忍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


在线评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应当过分限制被评价者的人格权


关键词: 识别性;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论文创新点: 第一,论证了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


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个人信息仅仅涉及被评价者的社会领域,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对于此类信息,被评价者一般不享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应当容忍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


在线评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应当过分限制被评价者的人格权


第二,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

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不以隐私信息为限,不具有隐私性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样需要保护


另一方面,保护个人信息也不是要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支配权,而是要保护信息主体所享有的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


第三,指出了现行隐私权模式的缺陷

在个人信息上,信息主体除了享有隐私利益之外,还可能享有其他“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


只保护具有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就意味这这些“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得不到保护


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之替代路径选择 作者: 柴瑞娟 中法联合培养博士,法学博士后,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银监会对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的社区银行发展定位虽初步确定,但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依然固守


主发起银行制度有其积极功用,但亦衍生了众多弊端,经济落后地区因众多银行不愿充当主发起银行而致村镇银行无法设立,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又多被主发起行绝对控股而沦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有主发起行制度之利,且无其弊,可完成主发起银行的制度替代,为我国村镇银行彻底民营化和专业化的兼得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关键词: 关键词: 村镇银行; Bendigo社区银行; 商业特许经营; 主发起行制 论文创新点: 银监会对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的社区银行发展定位虽初步确定,但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依然固守


主发起银行制度有其积极功用,但亦衍生了众多弊端,经济落后地区因众多银行不愿充当主发起银行而致村镇银行无法设立,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又多被主发起行绝对控股而沦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成功的将当地社区的民间资本激活,实现了当地资本与Bendigo银行专业化运营模式和经验的互补结合,有主发起行制度之利,且无其弊,可完成主发起银行的制度替代,为我国村镇银行彻底民营化和专业化的兼得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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