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不在于缺乏关于内部控制的制度,而是缺乏对制度设计与执行的科学构架,忽略了内部控制是信任机制的本质。因此,现有内部控制制度中,组织结构与信任的关系缺乏共生互动特征。信任水平、风险水平、组织结构均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然而这三者间的重要关系并未引起我国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使得权利相互制衡的愿望落空,许多企业的内部控制最终以失败告终。[1]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先解决信任水平与组织结构问题。  一、内部控制
  控制是指控制论的调整过程,用来对一个交互行为进行限制和指导,使被限制和指导的交互行为规范化。内部控制实现了从内部牵制发展到控制结构,再向风险整合与控制框架转变。内部控制的目标经历了三大阶段改变:内部控制牵制阶段,该阶段重于防范投机,缩减交易成本。控制结构阶段:该阶段注重合作提升,缩减协调成本。风险整合与控制框架阶段。该阶段将重点放在风险控制上,争取价值最大化。
  内部控制是将企业内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正式及非正式关系的结构关系网络和制度设计,把实现利益主体间利益、义务、权利的相互制衡作为目标,通过使控制机制明晰化、规范化来降低风险、增强合作能力、防范投机行为,使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内部控制是正式与非正式约束构成的网络,主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分工发展和专业化带来的交易开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权利不对等、激励与监督等内部管理控制面临的问题,为组织运作创造有利条件,事实上是内部控制利益相关方满意的协定。[2]
  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信任水平
  拉特纳辛格姆认为,企业的内部信任是责任单位在同一企业内的相互信任(即信任管理伙伴或交易伙伴的可靠性),当出现可能的风险状况,所有交易会员将忠实并采取适当行动。Cannon和Doney认为信任是一种企业资源,这种资源可以降低由依赖性以及交换中不确定性所致的企业内的投机行为,加强企业内部间有效合作,使企业有效性整体提高。信任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并建立可靠预期,使所有交易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信息成本等)降低。因为人们信任内部控制规范和这些规范构成的制度,所以内部控制规范能打造连贯且统一的行为及除信任以外的行为效果。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内部控制及信任使得企业内部成员交易中可预测性增加,并对内部控制和信任间的动态关系描述得更加真实。[3]内部控制若廉价且高效,企业则较少依赖信任;高度信任能使内部控制机制引起的复杂性和成本均明显降低。
  Das&Teng在1998年提出控制与信任是互补的,使得控制与信任的关系动态性能被真实描述,高度信任不能说明控制水平下降,反之亦然。但是,在研究控制与信任关系时,应留意控制方式与不同信任的特点。按照动机将信任分为感性信任、理性信任。前者给予双方感情,表达对合作伙伴的真诚、关注,这种关注来自对互惠以及对内在美德的信心。沉淀性、长期性是感性信任的特点。理性信任是乙方团队或代理人预计实施一种可以影响甲方的行动,甲方对这种行动进行主观可能性评估。这种可能性水平以甲方对乙方代理的依赖程度,甲方对乙方代理资产专用性的承诺为基础。这种信任具有及时性。我们从交易成本经济学上来讲,感性信任来自长期努力,形成后逐渐降低成本,不出意外,这种信任可以自我加强,理性信任取决于双方合作关系特点,各种控制方式的成本相对稳定。因此人们在企业中选取控制的程度和方向通常是取决于对对方的信任程度。但是,控制实施、建立信任都需要成本,甲乙方的理性信任需要以一定投资做抵押,才能保证作出的承诺有物质保证;而感性信任则需要增强甲乙方的交流,建立良好的情感基础。
  由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管理阶层与基层员工共同协商并落实的,将实现保证遵循相关法令,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运营效果及效率等为目的的一种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包括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风险评估、控制环境等方面。根据该定义并结合以上控制与信任的论述,我们能得出以下结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信任做基础,才能保证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实施。制度完备性是内部控制规范化并对企业经济行为形成约束的前提,但现实中,制定内部控制的人的理性是局限的,加上无法对会计经济将来的环境做出准确预测,因此制备绝对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不合常理的,所以内部控制是一种并不完备的契约。总的来说,内部控制合作要以信任为前提,要实现企业内层级间不确定性逐渐降低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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