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产品的含义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将金融衍生产品定义为:“金融市场上一系列自身价值依赖于标的的资产价格变动和合约的总称。”
二、现存问题
1.立法取向限制多
此方面禁止、限制性的规范居多,支持、鼓励性的规范较少。这是因为我国的监管当局对待金融衍生产品的态度是小心谨慎的,在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之初的政策是严禁投机,与其有关的绝大部分法规也是以禁止、限制性规范为主。
2.立法的层级效力差
此方面层次低,效力差。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制建设主要是行政规章和部门立法,造成的弊端有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效力差。中国现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范散见于监管部门的各种通知办法当中,发布形式多以通知、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且文件一般局限于发文的形式,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削弱了监管力度,影响了监管效果,损害了衍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第二,协调性差。自从允许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以来,我国一直缺乏一部统一规制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法规。实际情况是,在一项衍生产品推出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出现问题之后不同部门各自出台一些办法规定,在立法中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和监管权力,各自为政,法规不统一,体系散乱,法制的不协调现象明显,容易产生法律冲突。第三,司法效力差。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目前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3.立法滞后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但是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或类似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给予足够的关注。而对于金融创新的加快和金融衍生业务的翻新,会使管理者出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难以处理好在实践中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三、对策分析
1.树立立法理念
首先,树立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中国应当加快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速度,在建立法律规范体系时应当以促进发展和鼓励发展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改变过去一味防、堵的立法取向。其次,树立具有预见性的立法理念。这是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在建立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范体系时应当具有的意识,它可以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而不至于法律陷入被动的境地。再次,树立监管与创新相互协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时,积极地鼓励和推进创新,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需要,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
2.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总体来看,依据中间型监管模式的要求,首先,制定一部国家层次的、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市场准入、风险监控、信息披露、风险处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提高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范体系的权威性。并且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监管的模式、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监管的程序等,以保证监管体系框架的一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其次,针对不同功能的金融衍生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在完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配套立法的同时,及时废止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状况不相适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消除法律法规之间冲突、重复、不协调的现象,降低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风险。
3.完善其他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制建设
根据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情况,健全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会计、税务等相关制度。在完善时应当结合国际上通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等标准作为依据,对国内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行统一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税收制度,明确金融衍生产品的征税税种以及具体的征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