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的意义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不仅对于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遵守消费者保护规则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督促金融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规避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是维护市场稳定的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市场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需要。
  (二)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需要。2011年中央编办批准“一行三会”新设消费者保护机构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建设”。随后,金融行业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各地陆续展开,目前,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纷纷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中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扎实推进。2013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成为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与否。
  (三)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是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必要监督手段和最终保障。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内的动力,由此可能损害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为此,监督者必须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均衡二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金融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是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提振金融消费信心的重要手段。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落实金融消费保护的理念,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使金融系统进入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
  二、西藏辖区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机制现状
  (一)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3年1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成立,全面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制定实施了《西藏自治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细则》等工作制度,明确了辖区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的职能和检查处置权利,保证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合法严谨、规范高效。二是出台实施了《西藏自治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指导人民银行西藏辖区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三是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自评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四是制定西藏辖区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手册,规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调查。五是建立投诉案例数据库,开展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研究。
  (二)实现了检查联动,形成了管理合力
  一是检查手段上,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为主要手段。由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分散于个人征信、国库、现金、外汇、支付结算、个人金融信息等多个方面,须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对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金融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二是检查实践上,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银行卡领域金融信息保护为突破口,由保护局统一部署,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6月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进一步推进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及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拉萨中支分别于2014年1月、10月向辖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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