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法国最早开征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使传统销售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被有效解决,在看到其作用后世界其他国家也逐渐采用和借鉴这一模式。从“营改增”的概念来看,“营改增”即指对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项目进行改革将其转变为缴纳增值税。顾名思义,增值税是为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旨在促进重复纳税的环节的减少以实现差额纳税,从这种意义上说营改增是为了实现公平税负,以促进各行业向更加协调的方向发展。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建筑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是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促进整体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营改增在我国的实施,对建筑业账务处理及税负产生了极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1.对建筑企业税收核算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只需在两个会计科目中核算,在会计处理核算方面比较简单。而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根据增值税纳税情况和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一步细化,具体设置各种不同的明细科目,促使建筑业的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相对增加。比如,当某建筑企业原本已经对计划用于建筑施工的原材料进行购置,且按照相应规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忽然改变原材料使用计划时,则需要账务处理部门将其原已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大大增加了账务处理人员工作强度及核算压力。
  2.对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出量的影响
  近年来,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的刺激和供需需求的不平衡影响下得到了极大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筑业的管理却折射出较多问题。尤其建筑业施工方与投资方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其中资金流转是双方矛盾的主要点。与其他行业比较来说,在原材料价格上建筑行业普遍很高,所占资金比重在工程项目中较大,但投资方的拨款则通常立足施工进度,促进建筑方应收账款比重的的增加,导致其资金流转速度较慢,需建筑方对设备价款、材料费以及增值税等预先支付,由此增加了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出量,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出现资金短缺风险。
  3.对建筑企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营改增后,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在这一制度的影响下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会随原材料成本的降低而降低。增值税在账务处理上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并不相同,在相同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使得建筑业部分资产账面价值、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均产生了不同的变化,进而使建筑企业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被影响,从而对建筑企业财务分析产生影响。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1.使建筑业企业避免重复征税
  改革前的营业税属于多环节、全额征税,即每进行一次交易就会根据其收入对营业税多缴纳一次。交易次数与税负成正比,导致物各个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明显。在征收建筑企业营业税时,改革前的税收政策需对原材料和建筑物进行双重的营业税征收,不利于建筑业税收的减免。而实行营改增改革后,增值额成为增值税针对的对象,在对建筑业增值税进行征收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是针对建筑业的销项税额进行征收销项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建筑业的双重征税现象。如建筑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对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进行购买时,可以根据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其原材料采购的进项税额加以抵扣,不用将其计算在建筑成本中,在此基础上建筑业秩序对建筑销售时的销项税额进行支付便可。
  2.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呈现出增加态势
  我国“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各行业税务负担的减轻,从而为我国各行业营造更好更快发展的环境。虽然营改增的实施理论上能够有效降低各行业的税负,且确实实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导致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呈现出增加态势。建筑业的建筑材料在来源方式上比其他企业多,加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且建筑业工程承包与承包范围往往不统一,有些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全部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等,在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上也就多一些;而有些则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加以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由施工企业采购,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进项税额的获取上会少很多,进而出现实际税负明显偏高的情况。此外,建筑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很多工程项目不仅地处偏僻同时比较分析,各种所需材料的供应往往又散又小又杂,所得的发票较少或者并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其无法正常抵扣材料进项税额,从而增加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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