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民族习惯法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一、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
人类发展史中经历的第一种社会形态是原始社会。最初,由于生产力的极端低下,人们只能是直接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而生产,无所谓分工,也无所谓交换。后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出现了两次大分工,而后人们的产品逐渐有了剩余,也就出现了经常性的商品交换。这种日益广泛的人与人之间的产品交换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产品生产、所有、消费行为,由于年年月月重复进行,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如古代日尔曼人在交换产品时弯曲手指宣誓,并且念一定的咒语。有的民族在交换产品时传递棍棒或长予,有的则用身体的某个部位接触用以交换物品。
早期习惯法内容较为广泛,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从现有史料看,主要包括:1.调整婚姻和继承方面的,如严禁氏族内通婚,实行氏族外群婚制;财产在本氏族内继承,严禁把死者的财产带出氏族外;2.调整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产品分配,以氏族为单位进行打渔捕猎等;3.组织和调整参加公共管理活动方面的,如按原始民主、平等原则,选举或撤换氏族部落首领,重大事务由氏族部落大会决定等;4.相互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实行血族复仇,如当本氏族的成员受到外氏族成员伤害时,经调解无效后,就实行血族复仇,后改为同态复仇;5.调整宗教信仰、收养,丧葬方面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习惯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
早期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习惯法逐步取得成文形式。如《十二铜表法》即为习惯法的记载和汇编。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起源实际上是作为法的主体的民族的形成问题,它反映了民族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起源都源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它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习惯法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该民族的政治、宗教、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演变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社会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中国的少数民族大致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种为封建地主所有制,主要是同汉族有着亲密往来的一些少数民族,如回族、壮族、满足、蒙古族以及朝鲜族等等。第二种为封建领主制,包括人部分藏族,部分傣、维百尔、彝、纳西等族。第三种为奴隶制,主要存在于四川和云南一些地区的部分彝族中。第四种为公社制,主要存在于云南的部分山区,如独龙、怒、傈僳、哈尼族,海南岛的黎族,台湾的高山族等之中。因此,所以我们可以把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分成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氏族习惯法,它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时期;接着是私有制出现与阶级、地方政权、国家形成之前时期,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全盛时期:少数民族社会出现阶级、地方政权、国家后,少数民族习惯法逐渐有了变化,而具有某种阶级与不平等色彩;继而是石牌类型的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制定法的过渡,是特殊的习惯法形态。
 三、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与演变,已经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涵盖各个方面的习惯法体系。每个人对本民族的习惯法都有敬仰与畏惧之情,因而会自觉地遵守。对民族来说,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特色、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产生于不同的国家制度和社会背景下,因而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法从根本上说,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它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都起着维护社会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从而来维护民族团结、满足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的需要。
而习惯法作为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能够有效地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如同样是一个民间纠纷,国家法律一般会运用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少数民族习惯法则注重运用调解来化解纠纷。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而且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更容易缓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地应用,人们对本民族的习惯法也有高度的认同感,并且会自觉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本族人民的排斥。这也是民族习惯法能够一代代留传下来的重要原因。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不断变化,社会还将出现新的习惯法,其必将对制定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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