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一些集团客户竞相争食多元化””馅饼””,频繁进行关联交易、资金串用和相互担保,导致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呈现系统性、整体性、连带性、波动性、多发性和严重性
一、集团(关联)企业的类型 集团(关联)企业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把集团(关联)企业定义为: 1.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它企业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性客户进行管理的
二、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集团性客户是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
银行通过对集团性客户的支持,可以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
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客户方面 1.一些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结构复杂,跨行业(产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对内融资和对外融资通盘运筹,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真实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价,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监管的难度
另外一些集团性客户利用自身的资产规模、资金归集、控制权等优势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
2.我国企业制度不完善,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容易导致银行对集团性客户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对集团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和定位
3.一些集团性客户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孔子,通过大量虚假出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行为,注册了资金严重不实的空壳法人
4.一些集团性客户内部的财务运作不规范
他们为了集团的一些特定利益或外部营销运作需要,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等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的真实负债以及财务效益情况
5.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等转移资金、资产等逃废银行等债务
(二)银行方面 1.银行间激烈的无序竞争
银行无序竞争导致“垒大户”现象,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有时为保住客户资源,放松了本该坚持的一些原则、条件
2.对企业信息了解、掌握不够
由于集团性客户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企业多头开户及刻意隐瞒一些关键点,使银行对企业资信真实情况和信贷资金运行状况不甚了解,致使信贷监督处于真空,形成信贷资金挪用等风险
3.银行缺乏行之有效的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方法
4.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
(三)社会方面 由于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
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业准则,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审验结果等;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司法机关执法不力,对法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逃废债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从而助长了企业不诚信行为
三、国外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措施 集团(关联)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对此有深入研究,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此基础上,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本质诉求是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集团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从属求偿原则
即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
(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
控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之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归附制度
制度规定控股母公司原则上可以无限制地完全控制子公司,但与此相应,母公司必须对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强化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五)遵循“一个债务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