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毕业论文下载

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1.1 农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    对预期净收益的顾虑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产出效益


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就目前国情来看,农民从未真正享有土地处分权

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要将处分权赋予农户,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

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1.2 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    2002年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 ~6%,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内地流转的耕地仅占承包地的1% ~2%,可见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发展依然十分缓慢

对此问题孙瑞玲从我国农地流转现状、主要障碍因素和具体的政策建议3个方面对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从目前的数据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大部分发生在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业发展的弱势产业性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性

  农地流转缺乏流转主体且农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是现阶段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开始得到削弱,而其作为生产因素的趋势则日趋明朗,如何实现农地做为生产要素的转变,使市场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将是这一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上看,农民还没有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让渡,而不具备完整农地使用权势必会阻碍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

目前,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实行有所扩展的股份合作制,即农民将农地的使用权入股,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

农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确认和强化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获取相应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的一种体现

针对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特性,许多学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都十分重视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构建

农地产权界定不清,农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产权主体界定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但究竟是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界定不清楚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产权的界定不清,势必会在经济过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目前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农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

陆迁等对此问题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研究

在此应当看到当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得到产权主体的有效约束,即使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界定能够明确的界定“集体”,就目前我国松散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占统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响,集体依然不可能成为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人,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产权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 2.1 构建原则   2.1.1 农民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

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集体土地被征用后,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理应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

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也只是对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给予补偿,即只承认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存在,而否认了土地所有权作为独立财产权利的存在

  2.1.2 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

促进农地的有效流转,需在国家深化对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特性使农村土地由农村保障因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以促进农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预期和投资,防止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开垦

  2.1.3 农民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在国家和城市圈占农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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