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是技术密集型制造企业,企业高层与研发技术人员为高收入阶层


为减轻税负,提高税后的实际收入,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增加职工实际现金收入,既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现金流出,可以使企业与职工获得最大收益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企业对个税筹划应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原则,同时也要体现综合效益原则(即筹划收益>筹划成本)

个税筹划方案必须坚持事先原则,在工资薪酬发放之前进行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两个基要要素,计税依据与税率越低,应纳的个人所税就越少

因此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筹划从影响因素开始,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酬分配形式、分配时间及每次金额,达到合理避税

下面从五个方面对合理避税的办法进行分析探讨

     1、足额交纳“五险一金”,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五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对于个人所得来说是收入的抵免项,足额交纳“五险”,不仅为职工建立了长期保障,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而且也降低了税负

     “一金”指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与个人缴存比率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

合理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可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例1:如王某月收入10000元,按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别是800元、100元、200元,缴存比例22%时公积金为22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2200-3500)*10%-105(速算扣除数)=215元,如缴存比例为16%时公积金16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1600-3500)*10%- 105(速算扣除数)=275元,通过调整公积金比率节税60元,一年可节税720元


     2、关注新的税政法规,利用捐赠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当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部分捐赠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3、灵活运用税率级差,筹划年终奖与每月工资结构

     由于个税结构中速算额影响,2011年9月1日新实施的个税法在计算年终奖时仍存在纳税“1元盲区”,只要薪资超过某临界点,不管超过多少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即多拿1元年终奖可能要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个税,出现“得不偿税”的极端情况

     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时,只需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纳税1695.1元,多1元收入多缴1155.1元个税

年终奖的筹划空间需要财务人员精确测算,合理分配年终奖的区间

财务人员可以先预算职工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从总额中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后的余额,均分12个月做为月度工资,通过这种“削峰填谷”的筹划方式,改变了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结构,达到避税目的

  例2:假设通信企业王某年薪150 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企业财务人员几个方案测算如下:
  

  工资与年终奖的发放结构不同,应纳个税相差很远,四个方案中第2方案为最优,税率控制税率在10%

方案4最不节税,比方案2需多交纳个税17735元

对于通信企业来说,研发人员与技术专员较多,这种收入阶层人员超过公司总人数的30%以上

通信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节省个税数额是很可观的

     例3:如例2中若改年薪为151000元,采用方案2的薪酬发放结构,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55000元,全年纳个税总额=345*12=4140,年终奖应纳个税11000元,全年累计纳税15140元

可以看出收入比原来只多1000元,但数目刚好达到“多发少得”的“盲区”里,因级差影响需多交个税5600元

如遇这种情况,不妨把超过临界点的尾数1000元进行捐赠不但收入未减少,而且还尽了一份社会责任

在税收筹划时还可以作为经营或研发技术的风险保证金先从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累积起来以后发放


  针对通信企业研发部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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