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发展情况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归人民所有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

人民将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与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去经营管理

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要接受由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

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的责任

  (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审计法及行政规章三个层面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审计署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结果公告提出时间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   (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情况   自1996年起,财政预算报告审计的部分内容开始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

自1998年起一些重要的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开始公布

1999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受到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

从2003年开始,除了向全国人大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不定期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专项审计结果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逐渐得到认可   在2003年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形成制度并真正的实施

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决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也正逐渐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起来

经统计,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总体上是增加的,自2003年到2009年分别发布了1个、7个、4个、5个、6个、12个、16个,共51个审计结果公告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也正逐年增加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发展不平衡   1.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

审计署审计结果的公告力度比较大,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比较小

同时,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上的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和中央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

  2.地方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

  (三)公告内容方式单一,未能引起重视   1.政府审计公告内容杂乱不规范

2.政府审计公告的方式单一

  三、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其发展也十分迅速

但是,通过对审计署2003年12月15日至2010年4月29日已经发布的61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信息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法律法规不完善[周刚.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透视与完善[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7)]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力度的不断加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其次,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尽管《审计法》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内容粗糙

第三,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不够完整

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都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详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和救济等条文,难以应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形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上不规范   (三)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不够通畅   (四)审计公告的范围过小   从目前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看,审计公告远未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从审计署发布的数量看,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这个数据没有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

  (五)不能有效的跟踪整改情况   四、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系统,健全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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