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深刻的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①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地征收的力度不断加大,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致使农地征收中产生的利益相关者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有些地方甚至上演群体性暴力冲突

比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就是例证

因此,如何解决农地征收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摆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难题

  一、农地征收中多元主体利益失衡的危害性
  (一)多元主体利益失衡影响社会和谐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②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就需要创建一个能使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关系和谐的利益格局

农地征收中涉及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企业等多元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第一,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获得的补偿额少,且难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第二,土地补偿款分配混乱,失地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矛盾;第三,土地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大量占有土地的增值收益,成为农地征收中的最大获益者,损害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这种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状况,不仅加深了各利益参与主体间的矛盾,而且也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多数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影响政府公信力

  农地征用中,地方政府和农民间利益分配悬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线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③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很容易引起矛盾冲突,而其根源在于土地财政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益分配比例为6:4,地方政府的税收少了,但教育、医疗等事权却增加了,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难以维持其财政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生财”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地方政府利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在农地征收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严重侵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此外,在农地征收中发生的诸如寻租和腐败等不法行为,都严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


  (三)农民利益受损影响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会影响农地征收的进度,进而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之一,在农地征收收益分配中并没有体现其所有者地位

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不免会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产生冲突,影响农地征收和土地开发企业对其进行建设的进程

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没有经济能力去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和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业化的建设之中

这样就会形成两个结果,一是影响工业化发展,二是由于失地农民在城市无法生存,形成大量城市贫民,威胁社会安定,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

  由此可见,构建一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在农地征收过程中使得各方利益合理分配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当前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

  二、构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
  (一)利益分配正义原则

  利益分配正义就是要求在征地补偿中是指平等的,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安排

要求在农地征收过程中要注意利益分配的的平等和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利益,这也是体现利益正义的关键所在

在现实的农地征收中,无论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农地,还是以其他目的征地,首先要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合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二)利益分配公平原则

  利益分配公平是利益分配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
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④公平是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价值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农地征收过程中,保证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公平是其他公平实现的前提,基于此才能实现征地过程中规则的公平和分配的公平

因此,建立能够保证各相关利益主体公平的获得利益的制度是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关键

  三、农地征收中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农地征收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利益表达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的前导和基础环节
建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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