闳远法律期刊(2016年第3期)

第一篇 新法速递 一、工商信息 《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工商企监字 [2016]97 号 【颁布时间】2016-5-27 【法规来源】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lhfw/lhfw/xxzx/201606/t20160613_169114.html…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通知》强调,这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


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通知》要求,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


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指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执行


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二、税务信息 1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发文单位】 财税〔2016〕47号 【生效时间】 2016-4-25 【法规来源】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2048831/n2059355/c2113107/co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 1 + 3% )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 1 + 5% ) ×5%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


2 、《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 财税[2016]43号 【颁布时间】2016-4-25 【法规来源 】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4/t20160426_1965867.html 2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 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二篇 案例精选 ※ 单位未缴社保,受伤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案件始末 】 职工杨某系某公司冲床员工,2013年8月其在公司车间机器上操作时发生伤害事故,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


因该公司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6月,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依据伤残八级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 以案说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根据本法第46条规定,因上述原因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其员工杨某购买工伤保险系违法行为,故杨某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获得补偿,杨某因无工伤保险致使受伤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补偿,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承担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意识到 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不仅劳动者可以有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其依法享有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也会有公司全额承担


第三篇 实务点评 ※ 为发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注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主要涉及起诉主体、起诉条件、管辖法院、与私益诉讼的关系等重点问题


一、起诉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1条对“起诉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 中国消费者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他有权机关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但案件审结后,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参加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起诉条件 《民诉解释》第28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4条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注意: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有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该处的损害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原告已经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四、费用承担 《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同时第18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后由被告承担


五、与私益诉讼关系 《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解释》第16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 公益诉讼的审理不影响实际受害人另行提起私益诉讼,私益诉讼的原告请求适用公益诉讼裁判的,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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