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关于监管层对于基金子公司的新规和最新的处罚决定,即《银行系基金子公司被罚传闻落地 通道业务和资金池难以为继 | 定增并购圈》,实际上, 【定增并购圈】社群内各个阳光私募管理机构的掌门人及相关负责人也不少


深深滴感觉到,今年是监管大年,风险合规一定要牢记

周末给大家汇编了中国基金业协会迄今为 止公示了相关处罚决定书,共涉及16家机构,14位自然人,一个个监管警示案例值得收藏学习


圈子以为,资产管理行业大有可为,实际上社群内不少真正从事资产管理行业的小伙伴,对于社会上打着阳光私募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和高息理财的也是深恶痛绝


不少都认为,阳光化、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最重要,作为资产机构,尤其是阳光私募机构,几杆抢就能拉个私募的时代貌似过去了


坚决符合监管要求是根本原则,挑战底线了事一定不能做

当然,有些案例也是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市场走的较快造成的,比如14年底关于华东科技定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9倍杠杆的问题,等等


总之,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和注意的地方

纪律处分决定书(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日期: 2016-8-13 ) 当事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向民生加银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民生加银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 7 月 25 日前提出复核申请


7 月 25 日,民生加银向我会来函表示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


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 , 我会对 民生加银 X 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X专项计划)、Y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Y专项计划)和Z-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Z专项计划)涉及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 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查,民生加银上述三类专项计划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事实: X 专项计划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3 日,由民生加银与 A 银行投资银行部合作开发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X 专项计划共 23 只,存续规模 920.47 亿元


Y 专项计划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4 日,由民生加银与 A 银行私人银行部合作开发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Y 专项计划共 24 只,存续规模 636.21 亿元


Z 专项计划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由民生加银自主管理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产品存续规模为 59.33 亿元


上述三类专项计划具有以下资金池业务特征: 一是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


上述三类专项计划在认购申请书中以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


根据上述三类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专项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


例如, Y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收益分配方面约定:“每份份额期间收益 =1 元×该类份额锁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该类份额锁定期的期间天数÷ 365 ”,“各期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网站及当期认购(参与)申请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专项计划终止时,资产委托人的收益足额分配后,民生加银“可以剩余现金形式计划财产为限收取业绩报酬”


二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X 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中 , 股权资产占比 18%, 债权资产占比 44.58% ,标准化资产占比 3.51% ,其他金融资产占比 33.91% ,平均投资剩余期限为 1.5 年以上


X 专项计划定期开放,资产委托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期限平均约为 6 个月


Y 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中,股权资产占比 14.44% ,债权资产占比 39.84% ,标准化资产占比 8.94% ,其他金融资产占比 36.79% ,平均投资剩余期限为 1.5 年以上


Y 专项计划定期开放,资产委托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期限平均约为 3 个月


Z 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中,债权资产占比 65.73% ,标准化资产占比 34.27% ,平均投资剩余期限约为 6 个月,但是 Z 专项计划每周开放


上述三类专项计划的投资周期与开放周期不匹配,依靠滚动发行来进行流动性管理,造成同一系列后续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与前期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三是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民生加银应当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包括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Y 专项计划约定每月至少向资产委托人公布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民生加银未能有效履行上述信息披露职责,导致资产委托人未能充分掌握上述三类专项计划的真实运作情况


例如, Y 专项计划 7 号出资 3.6 亿元、 Y 专项计划 20 号出资 4.4 亿元共同认购深圳市 BNCY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用于向 JSH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约定收益率 9% ,期限三年


以上信息,资产委托人不知情

此外,根据民生加银的报告, X 和 Y 专项计划“如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出现风险资产,则由 A 银行安排资金承接”


这一安排对X和Y专项计划的业务性质和风险情况有重大影响,但是未向资产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我会报告


以上情况由中国证监会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并移送我会,我会也调取了相关资料,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民生加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4]26 号)和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5 年 3 月版)》有关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责令民生加银对资金池业务进行清理,并协调A银行按照事先约定对上述三类专项计划进行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纪律处分与中国证监会已对民生加银采取的暂停受理备案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合并执行,在中国证监会的暂停期满后,我会继续暂停受理民生加银备案 3 个月至 11 月 17 日


为避免资金池清理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纪律处分决定书在公开时,将用字母替代有关公司和产品名字


暂停期满,民生加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我会提交整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我会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 年 7 月 25 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日期: 2016-05-05 ) 当事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向中信信诚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中信信诚于 6 月 15 日向我会提出复核申请

我会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审理和复核


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2014 年 8 月 13 日 , 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 3 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 3 号”)设立第 2 期,资金规模 4 亿元,用于受让 YL 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 YL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 6 个月,由 YL 集团按照年化 12.5% 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


8 月 19 日,稳健收益 3 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 800 万元


9 月 3 日,稳健收益 3 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 8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23 日,稳健收益 3 号收到第 1 期投资本金 3060 万元,同日,稳健收益 3 号清退了第 1 期资金 3103 万余元,并将 43640.19 元结转至第 2 期


稳健收益 3 号第 1 期与第 2 期没有任何关联

2015 年 2 月 2 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 3 号第 2 期所持有的 YL 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 1 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 15%


稳健收益 3 号第 2 期的初始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月悦盈 8 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短期理财 A 型 18 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信诚短期理财 A 型 19 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4 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期间经过多次转让, 2015 年 4 月 3 日,稳健收益 3 号第 2 期的资产委托人为中信信诚管理的 11 只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每天开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


每天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按照 10.5% 的利率对稳健收益 3 号第 2 期进行估值;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期前将其持有的稳健收益 3 号第 2 期份额转让给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不处于开放期或者每天开放的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价格按照 10.5% 的利率和对应持有期限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中信信诚每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开放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截至 2015 年 6 月,中信信诚共有几十只资产管理计划相互关联并采用上述模式运作


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理计划),总规模约 300 亿元,按照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计算并发布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以按此进行申购赎回;二是每月或每季度开放的短期理财类资产管理计划(短期理财计划),总规模约 150 亿元


短期理财计划的开放期交错安排,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按照既定的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


三是类似稳健收益 3 号的资产管理专项计划用于投资非标资产(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合计总规模的最多约 50% 投向非标专项计划


当某只短期理财计划进入开放期时,其持有的非标专项计划会转让给其他不在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和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计划,待开放期结束后再认购其他进入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转让的非标专项计划,或认购其他非标专项计划


以上基本事实,由我会检查发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中信信诚也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二、事先告知 鉴于中信信诚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较大,运作复杂,我会专门召集法律专家对中信信诚上述行为进行了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情况,经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会长办公会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中信信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要求和有关自律规则,我会决定对中信信诚采取暂停备案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中信信诚对资金池业务进行清理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下达


三、申辩意见 中信信诚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减轻纪律处分,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中信信诚对监管精神的理解存在不足,但并无故意违反监管规定的主观恶意


二是中信信诚建议为防止出现巨额赎回和投资者恐慌等不利局面,在淡化短期社会影响后,再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整改


三是为了避免流动性风险,建议推迟纪律处分的时间,并允许暂停备案期间继续开展短期理财类计划


四、处置情况和审理复核意见 我会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信信诚的复核申请报告后不久,股市出现异常波动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稳妥处置有关违法违规的资产管理计划,我会决定暂停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工作


在此期间,我会要求中信信诚严格控制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并逐步压缩


2015 年 12 月,根据我会要求,中信信诚开始清理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近日,自律监察委员会召开审理复核会议对中信信诚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审理复核


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小组一致认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4]26 号,以下简称 26 号文)和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5 年 3 月版)》(以下简称《八条底线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要求是一贯的,对资金池的界定是明确的


考虑到资金池业务的复杂性,有必要通过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案件对资金池业务的特征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信信诚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


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开放或者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为了应对开放需要,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对非标专项计划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


二是未能进行合理估值

现金管理计划在投资范围不符合货币基金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


短期理财计划不得对非标专项计划简单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08]38 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三是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中信信诚提供的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诚的信用状况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极易形成“刚性兑付”预期
四是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23 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 1 期和 2 期的名义在稳健 3 号同时存在


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非标专项计划也存在上述混同问题

综上所述,上述三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模式已经构成 26 号文和《八条底线细则》所禁止的资金池业务


鉴于中信信诚的资金池规模较大,运作相对复杂,为防范清理过程中的次生风险,纪律处分的执行和公布时间可以相应延后至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由于处分时间延后具有减轻处分的效果,为了避免弱化纪律处分的警示作用,应当加大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力度,相应延长纪律处分时间


五、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复核情况, 我会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暂停受理中信信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 6 个月


暂停期满,中信信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我会提交整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我会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中金赛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吕锋、陈建中)(发布日期: 2016-04-15 ) 当事人: 北京中金赛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 2014 年 5 月 26 日,登记编号: P1002569


吕锋,男, 1977 年 6 月生,登记职务:总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陈建中,男, 1947 年 1 月生,登记职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


2015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事实,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移送我会,我会对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基金未按 规定在我会备案


北京中金赛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赛富)所管理的 基金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项目 未在我会备案,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且未及时更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 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投资者投资额多在100万元以下,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四、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中金赛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 年 1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吕锋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公司所租用的办公场所已被清退,已无法有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5 年 6 月 8 日,我会向当事人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 2015 〕 11 号),并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中金赛富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我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 2016 〕 4 号)的有关要求,中金赛富已不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中金赛富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则,违背了登记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吕锋作为法定代表人、陈建中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中金赛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对吕锋、陈建中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郑小龙、赵亚光)(发布日期: 2016-04-15 ) 当事人: 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登记时间: 2014 年 5 月 26 日,登记编号: P1002802


郑小龙,经查为实际控制人

赵亚光,男, 1984 年 2 月生,登记职务:总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2015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事实,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移送我会,我会对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信安)在我会仅备案了 “全国两癌筛查-宫颈癌快速自检试剂盒”1只私募投资基金,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小龙表示正在运作的有3只基金 ,以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重大事项

2014年8月,中金信安法定代表人由赵亚光变更为史宏亮,2015年3月,由史宏亮变更为郑小龙;中金信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郑小龙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重大事项均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

2015 年 6 月 8 日,我会向当事人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 2015 〕 12 号),并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中金信安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我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 2016 〕 4 号)的有关要求,中金信安已不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中金信安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则,违背了登记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郑小龙作为实际控制人、赵亚光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中金信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对郑小龙、赵亚光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全志、李书亭、赵杰、曹海兵)(发布日期: 2016-04-15 ) 当事人: 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时间: 2014 年 6 月 4 日,登记编号: P1003847


刘全志:男, 1976 年 1 月生,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李书亭:男, 1981 年 6 月生,登记为实际控制人

赵杰:男, 1978 年 10 月生,登记职务:基金大渠道中心副总经理


曹海兵:男, 1983 年 3 月生,登记职务:风控中心副总经理


2015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事实,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移送我会,我会对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金汇)以 “南海汇金”、“中投嘉汇”、“中投国汇投资有限公司”、“顺禾农业产业基金” 的名义发行的 4 只基金未在我会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

2014年8月6日,中投金汇及其设立的北京南海汇金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书亭、赵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以上重大事项未向我会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5 年 6 月 8 日,我会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 2015 〕 13 号),并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中投金汇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我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 2016 〕 4 号)的有关要求,中投金汇已不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中投金汇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则,违背了登记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刘全志作为法定代表人、李书亭作为实际控制人、赵杰作为基金大渠道中心副总经理、曹海兵作为风控中心副总经理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 ,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中投金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对刘全志、李书亭、赵杰、曹海兵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声明: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作者的知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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