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推动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有效实行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保证营改增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方面的问题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论述了营改增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影响,其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1.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影响
1.1税控功能进一步增强
当前,我国增值税方面的税控系统越来越完善,在预防单位偷税漏税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关于营业税方面的税控则不够完善,致使单位偷逃税款现象比比皆是,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依赖于增值税所具有的完善税控系统以及较强的反避税功能,能够避免单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大大提高了税收总量,笔者认为,营改增进程之所以不断加快,主要是因为营改增后,单位的税控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税收总量攀升的缘故。
1.2为结构性减税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实际上,事业单位营改增的根本目的是结构性减税。从我国财政部门今年五月份所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继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0.3%的增幅创下近三年来最低之后,四月份全国税收增长速度仍大幅回落,单月增幅已经降到了2.6%,同比回落23.3各百分点;其中,一到四月份累积数据是全国税收收入增长8.1%,增幅同比回落22.4各百分点。导致回落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增长相对缓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和密集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关,而营改增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无法准确的测算出其影响数据。
1.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单位税负有所增长
营改增后,提高了文化事业单位的税负;比如,文化事业单位在还未实施营改增前,其营业税税率是3%,那么,实施营改增后,其执行营业税税率为11%,明显上涨。为何政策与实务之间会有这么大的差距,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政策的制定者在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税率进行测算时,主要依据新办企业在纸上推演的,同时,对购买产品可以进行抵扣的因素加以了全面考虑,而实际情况是,实施营改增的文化事业单位均有着一应俱全的经营资产,根本没有新办企业购买产品进行抵扣这一项,所以,致使税负大幅上涨。
2.几点建议
2.1加强学习,对改革充分认识
在国家所颁布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的规定将构建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以加强经济结构的有效整改,大力推动各企业、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结合社会功能,把现有事业单位分别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这三个类别。按照此文件的精神,文化事业单位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范畴,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属于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遵循以事定费的基本原则,结合各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征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经济标准的制定,同时,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对于属于公益一类范畴的事业单位,其财政应按照正常业务需求予以一定的经费保障;对于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其财政应按照单位业务实际特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予以相应的经费作为补助,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诸多的方式给予必要的支持。事业单位凡是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时所获得的收入,应整体纳入到单位预算范畴中,集中核算与管理,主要用到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中。
从上述所述中可以看出,营改增是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管理相符的重要措施之一,并不是一种较为简单的税收管理办法调整,而是改革中,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反映的是政府部门的不断扩大开放、经济上和发达国家深度融合以及增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力的决心。
2.2明确文化事业单位计费依据
国家所颁布实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文化事业单位建设费的费率应在3%,同时,还规定了文化事业单位建设费按缴费者应当缴纳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以及明确的费率准确计算应缴费额。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费额等于销售额乘以3%。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销售额主要指的是纳税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所有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不过,不涵盖所收取的销项税额。对于纳税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由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际销售额进一步核定。由财政部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