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确立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注册资本金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延续着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其过度集权的弊端和僵化的管理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公司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
??一、注册资本的经济内函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公司主体进行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
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存公司的基本生产资金,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中各股东承诺的出资额,是公司成立的物质保障。
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信誉保障。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分享权益的依据,是公司股东行使投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基础,各股东按其出资额及比例分享公司各项权益。
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体现,是公司对外融资与投资、参与项目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确立生产规模的重要条件,是公司财富价值的组成部分。
二、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及改革趋势
注册资本管理分为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
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该制度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但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授权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它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但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其弊端日益显现,该制度的改革正在探索中。深圳2012年开始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主要特点是: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建立资本认缴制度、出资审验由公司和股东负责、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的强制验资报告制度、改革资本公示制度等,并逐步向完全授权注册资本制过渡。
三、我国注册资本目前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注册资本管理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分权力职能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制度规范中有关市场准入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具有地域性、行业性、专门性、随意性的特点。
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为了满足特殊要求,采取不同方式虚增注册资本,如重复出资、代理出资、借资出资、造假出资等,注册资本已失去应有的市场公示作用,成为部门与企业间追逐利益、垄断资源、恶性竞争的工具。
注册资本后续监管缺位。没有系统化的制度和程序对注册资本进行后续监管,没有制定注册资本的正常退出机制,对注册资本的使用没有专门的监管程序。
注册资本审验形同虚设。注册资本是反映出资人在某一时点的认缴情况,部分验资机构和监管部门因利益诱惑,对注册资本来源和用途不作任何实质性审验,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与被审验单位合谋造假,骗取经营资格。
出资审验责任成为公司其他法律责任的替罪羊。司法制度混淆企业出资审验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片命夸大注册资本的审验作用,错误认为出资审验责任是企业一切违法责任的根源,审验机构已成为企业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败的替罪羊。
注册资本成为市场准入制度的绊脚石。有关部门为了维护集团利益,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对注册资本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设定特殊要求,排除外部单位进入,达到垄断资源和垄断经营的目的。
四、现行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项规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