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常办理的业务,如何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办理此项业务,十分重要
先来看一个案例:
江苏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于1998年3月21日存人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人民币2414万元,建行为农保处开具了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约定存款期限3年,年利率6.21%
存款到期后,建行未按照6.21%利率计算,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3年利息 2 928 610.08元划入农保处账户
农保处认为建行少支付利息1 568 671.92元诉至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建行补付利息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确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规定,确认有效
该院作出判决: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农保处支付存款利息人民币1 568 671.92元
宣判后,建行不服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行与农保处在开户证实书中就存期和利率所作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限制性的规定,超出限制性规定部分的约定,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该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农保处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对单位定期存款期限规定的正确理解是多么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产生法律风险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人民银行关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就十分重要
本案例是发生在2005年9月21日之前,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之前
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明确规定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从中可以看出,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若农保处和建行的纠纷发生在2005年9月21日之后,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其实未必
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人民银行关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的问题
比较一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15日发布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对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可看出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只有三个档次
长期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单位定期存款时一直以此为准绳,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规定
从人总行网站上可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未失效,因而,该办法中关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即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即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可知该通知主要是针对存贷款计息问题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可知该通知只提及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而未说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说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未被废止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且都是人民银行的有效规定,就给银行带来了麻烦
有银行执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的规定,也有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执行不一
如再出现单位定期期限问题纠纷时,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笔者认为,只要《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未宣布无效,法院仍可据此判决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
一、人民银行修改《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的规定,达到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问题的通知》中单位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一致
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