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2017毕业论文下载

1     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
1.1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及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种纳税方案,经由多角度全方位的优化,最后做出最优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举措


总之,税务筹划必须是企业一种合情、合法、合理的巧妙纳税行为, 而不是利用税法措辞上的缺陷或内容上的漏洞来实施违法的偷税,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多方面的特征

1.2   企业融资的动因和方式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大体上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两种

正因为不同融资方式带来的税收优惠及对企业造成的税收负担不同,为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     债务性融资的税务筹划分析
债务性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发行债券、长期借款、商业信用、租赁等

债务性融资被认为有两方面效用:一方面是利息抵税效用,即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税所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的效用则是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

2.1   发行债券融资的税务筹划
债券溢价、折价摊销实质上是对企业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构成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

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可分为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

不同的摊销方法,虽然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会带来税收的时间性差异

在溢价摊销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在折价摊销的情况下,如果使用直线法,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

鉴于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客观存在,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债券,使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债券

2.2   长期借款融资的税务筹划
长期借款的融资方式之所以被诸多企业优先考虑,原因在于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具有显著的减税作用

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借款利息的减税作用进行确实可行的税务筹划

这无疑等于放贷金融机构降低了实际的贷款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利息支出达到节税目的还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当企业处在免税期间、亏损年度,以及有前五年发生亏损可以延续弥补的,借款费用要尽可能的资本化,即将固定资产的认定时点尽量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时期得以延长,进而增加资产的价值,日后可以由此多计提折旧,减轻企业的税负

第二,当企业处在盈余年度,借款费用则尽可能的费用化,达到企业费用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第三,确保利息支出的合法性:①应取得有效凭证;②账务处理应符合税法规定;③若存在企业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却不收取任何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的情况,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其差额,将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非营业所需的不合理支出,而被调整剔除,因此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四,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果融资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转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3     权益融资的税务筹划分析
3.1   发行股票融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选择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虽然高昂的发行费用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但发行股票所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不存在税收的屏蔽作用,必须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也就是说难以像借款利息或债券利息那样享有所得税前列支的节税效用

3.2   留存收益的税务筹划
  留存收益是税后收益,即企业利润上缴完所得税后的留存

留存收益融资不存在像债务资本融资那样需要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可以享受利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所以留存收益筹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不存在任何节税效果

4    融资顺序理论的借鉴
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 financial order theory)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梅耶斯(Myers)在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入到资本结构研究中而提出的

梅耶斯认为企业的融资决策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控制权的分散与财务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依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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