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用评级市场亟待完善发展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一、信用评级的基本概念
  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和评级事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化的规定,采用规范程序和科学方法,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同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达,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


信用评级按评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又分专业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和银行开展的内部信用评级

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评级结果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外部信用评级是专业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评级结果提供给他人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企业融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阐述的是专业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国内评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人民银行“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指导思想推动下,信用评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具体表现为:评级业务稳步增长,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从2004年到2009年6年间,主体评级业务从31885笔增加到45702笔,增长了43%;评级机构发展不断规范,评级质量逐年提高,内控管理持续加强,评级方法有效改进;评级市场初具规模,已逐步发展形成包含大中小企业主体评级、债项评级、商票评级、担保机构评级等多种评级产品的层次分明、竞争有序、形式多样的信用评级体系,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绩,但在评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企业没有参与评级的动力

大型企业融资渠道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是商业银行争相为其贷款或承销债券,企业追求融资费用最小化,自然没有参评动力;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而级别往往是带来负效用,放弃评级是明智的选择

二是评级市场业务拓展受到限制

主要反映在外部评级的使用率偏低,国内银行有自身的建设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基本不使用外部评级结果,同时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发布,各商行为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内部评级高级法的标准,对内部评级投入更多,对外部评级更加淡化,评级结果的应用深度和影响力更为有限

三是评级市场运作完全仿照美国模式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准入门槛低,评级机构数量众多,参差不齐,部分评级机构专业人才不足,评级产品公信力认可度低

在市场竞争机制影响下,评级机构存在重量不重质的现象,甚至出现信用级别买卖,现有的收费形式又把评级机构和受评对象的利益结合一起

四是法律依据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造成监管部门对评级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的监管的困难,监管依据和力度也相对薄弱,不利于评级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

以《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人民银行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业务范围、监管检查等内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加大对失信评级机构的惩戒力度,从而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力

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评级的指导和管理,出台金融机构内部评级规范指引,完善内部信用评级业务规则


  (二)加大对信用评级业发展的行政推动力和扶持力

由于我国经济信用化程度不高,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不成熟,因此,评级市场的发展需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和扶持力,为行业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空间和外部信用环境

具体可从四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二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制度;三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四是明确哪些信贷业务必须要取得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三)培育评级市场,积极推动评级结果运用
拓宽评级结果运用是维护评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通过政策与制度性安排,推动各方积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

引导金融机构制订内外部评级结合运用的相关制度和安排,提升评级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层次和内容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由政府出台区域评级市场发展与管理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在经济、行政以及审批领域运用评级结果,提高行政管理和审批效能

充分发挥评级机构专家队伍作用,针对政府及企业需求及时推出相应评级产品,促进政府、企业认识并自主运用评级产品


  (四)评级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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