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主要分别征收第二、第三产业的税值.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89720.31亿万元,其中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万元,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万元,两税合计占总税收比重约为42.29%,为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这种税制的不合理性逐渐凸显
大部分第三产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外,影响了经济结构的组成,给人一种限制服务业、鼓励制造业的感觉
比如,企业的外购服务,在购买过程中,所含的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所以企业会倾向于选择自行提供所需服务
这就无形中导致了服务业越来越多的被企业内部所利用,不利于服务业单独、细致的划分和发展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必须要不断扩大,最好包括全部的服务和商品
自2012年起,“营改增”从地区试点,到全国推开,到现在全行业扩展,税制改革正一步步走向深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政策制度上主要涉及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要素
2.1征税范围
所有的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在中国境内试点地区支付,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里的服务应税劳务是指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应税劳务的规定,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但不包括在提供非商业活动
2.2纳税人
根据企业的规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的依据是之前连续12个月或者前一年度的企业收入是否达到500万人民币
如果没有达到,会被认为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了,会被认为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以后的经营中,一旦某一年度达到了500万年收入,也会被国税系统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3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税率为0%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率(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为3%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税务影响
3.1价内税与价外税对会计核算影响的比较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采用价外税、价内税并行的计征模式
价内税模式,纳税人企业取得的收入包含成本、税金和利润这三部分
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该做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资产类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对于税金,因为已经包含在价格中,所以无需单独核算
计算提取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时,应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销售税金的确认与计量错误直接影响当期销售利润
价外税模式下,销售价格和收入中都不包含税金
企业提供劳务时收到的销售税应单独核算,应该做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资产类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计算提取应缴纳的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已把增值额单独反映,按照价外税进行核算和管理
价内税与价外税在会计报表上的列报不同也是会计核算的区别:价内税不但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科目列报,而且还需要在利润表的收入、成本项目中列报,对企业的损益有直接影响
价外税仅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无需再损益表中列报,对企业当期损益无直接影响
3.2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存在的税负问题
增值税的实质是对一国国内的销售价值增税,对全部纳税人实行完全的“进项抵扣”
我国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的范围,没有在所有产业对所有生产、流通环节实现完全的抵扣和退税
大量的不动产销售以及除修理修配、委托加工劳务外的其他服务业纳税人,按全部产值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并无权抵扣进项税,导致抵扣链条的中断,产生如下后果:
第一,即使对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企业全部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类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