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的讨薪模式,一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及相关司法机关采取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手段的讨薪模式,不管是哪种讨薪模式,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都存在法律保障方面的缺陷,因此,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从法律角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
1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1.1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特点
农民工从事建筑工作,一般用口头约定取代劳动合同签订来确定工资高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够明确,缺乏书面形式证明,工资的支付一般以年为时间单位进行统一结算,或者根据工程完结一次性结算。而农民工工资主要依靠包工头支付,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并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签订缺乏法律效力的分包协议,最底层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招揽下从事建筑作业,由于工资支付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包工头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随意压低农民工工资标准,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拖欠工资。
1.2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特点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集中在春秋季和春节期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由于农民工亦工亦农的生产方式,在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乡务农工资兑现的集中性和季节性也会导致工资拖欠的季节性。建筑行业农民工群体性岗位大量存在,工资支付对象的群体性和工资结构基本相同,工资支付的不规范,导致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数额的不确定性,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关部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难度,大量存在打着讨要工资的旗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农民工在解决方式选择上偏向多头投诉,多部门投诉,在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易诱发群体性过激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必要性
2.1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农民工占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比例较大,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部分农民工为讨薪做出过激举动甚至触动法律,容易诱发集体暴力事件,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当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势在必行,加强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2.2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核心内容
农民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农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的最终目的,加强法律保护,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核心内容。
3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保障上存在的缺陷
3.1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的法律联系,劳务关系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法律概念。劳动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他的相关条例又规定只要形成实质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就已经成为了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劳动法保护,不同法律条例上的冲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无法正确区分,无法准确界定劳务关系,增加了劳动仲裁部门或劳动监督部门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申诉的难度。用人单位违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界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出现工资纠纷时不利于农民工举证维权。用工主体不明确,工程层层分包,包工头的大量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渠道,但也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劳动法律关系和经济承包法律关系存在交叉和冲突,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内容的冲突,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外相应的劳动仲裁机关没有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薪水问题,仲裁时效太短,若超出六十日时限,农民工维权难度将大大提高,不利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农民工申诉,判定农民工申诉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是增加维权难度的原因之一,劳动仲裁并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甚至还会延长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成本,不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3.2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应责令改正,这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不能对拖欠工资责任人产生应有的威慑效力,惩处力度不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