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城市化是一种土地城市化,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在这种模式下,原本应属于农民、农村、农业的权益被国家、城市、工业强制性的攥取,导致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土地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要保障。土地制度的改革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要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完整的财产权利,规范征地制度、宅基地制度等等。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历程、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指出改革进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到我国土地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完成(1949—1957年),这一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归属于农民,农民可以自由的进行土地产权的流转;第二阶段为人民公社时期(1958—1961年),这三年我国开始进行集体劳动、经营,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渐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第三阶段为人民公社结束到改革开放之前(1962—1978年),这一阶段确立起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第四阶段也就是改革开放至今(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这一变迁历程中,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也一直在改变。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决农业产出低下的问题,土地改革的重点在于将农地产出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间粗略的分配。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有的土地制度已无法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开始转移到如何稳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推动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等问题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入快速城镇化阶段,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和农村土地利用闲散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改革的重点自然又转移到了农地征用与土地流转制度之上。但这种土地扩张式的城镇化存在许多弊端,难以为继,我国政府不失时宜的提出了新型城镇化道路,在这一新背景下,如何改变传统城镇化模式,推动新型城镇化就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
  二、土地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与教训
  (一)成都
  1、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是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如何在占补平衡的原则下,扩大农村土地使用市场化是其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推进分离耕地的经营使用权与承包权,在土地确权的前提下,以市场化的形式将农民的承包地转包出去,由于农民转包的是经营使用权而不是承包权,农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收回土地,保障了承包耕地农民的基本利益;二是推动农村非农用地市场化,一方面综合整治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市场,将节约出来的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为高价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城镇化、工业化的土地需求,另一方面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让农民“转居上楼”,改变宅基地的粗放利用,实现集约利用。同时针对“转居上楼”的农村居民,成都市还出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服务政策,特别是保障农民从拆迁中获得合理的补偿收益。
  2、经验与教训
  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的推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关键在于这样几点:一是对农村家庭宅基地与承包地进行有效的确权,并承认农户拥有宅基地与承包地的财产支配权,同时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流转平台,使得农户土地可以作为资产流动;二是实行土地“增减挂钩”与“占补平衡”政策;三是完善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相关的配套制度。
  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以及政府财政负担三个方面:第一,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成都市创新的农村居民房产“联建”是属于小产权房范畴,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属于违法行为;第二,由于农业生产与天气状况、农产品的仓储、物流等等因素有关,因此并非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农业产值就会提高,土地流转参与者的收入就会增加;第三,土地制度改革是为了推进城镇化,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农民进城。政府要对入城农民进行补贴,并且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在现行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不足以支付如此庞大的费用,就只能通过卖地来增加财政收入,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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