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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代建制”由来巳久,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S),其项目运用代理建设制度已有近百年历史,并且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有专门为工程项目管理而设计的工作程序,拥有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专家,能够根据业主需要对项目各阶段全过程提供系统集成管理服务。我国的项目代建制最早从1993年从厦门市开始,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的过程中率先采用项目代建制,并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切实可行的代建制度。2003年底,国务院原则性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要推行“代建制”。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以官方文件的方式明确认可了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

2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2.1

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没有一个严谨、统一的概念,代建公司的存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从《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颁布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和投资概算的通知》发出。仅仅使代建制模式由“幕后”逐步走向“前台”和标志着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部分地区制定了区域性的暂行管理办法,但就国家层面代建制仍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和使用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不清等问题。对于项目代建是何种合同关系,代建委托人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与被委托还是发包与承包,代建单位应担任何种角色,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进行代建委托等。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2.2现行体制阻碍了代建制企业发展。我国的代建制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制企业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

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地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相当不利的。

2.3

代建服务取费不够明确,标准偏低。目前,我国的代建取费标准大多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服务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2.4

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过于集中,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且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尚未健全,这些都使代建项目存在风险。

3完善代建制的几点建议3.1

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在项目“代建制”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方(投资人)、代建方和使用方。从法律设计上需要一个既能体现法治原则和精神。又能平衡三方效率与利益的合同体系。也可以说是“代建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目前对代建制认识的混乱,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有关工程项目代建制的法律性文件。明确什么是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权力与职责、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代建制实施的形式、适用的范围等问题。

3.2

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多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现阶段,这个明显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对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有不利的一面,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用合伙人或股份制的形式对企业作出体制改革,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3.3

建立合理的代建费用标准,研究出关于投资节余奖励的适当办法。对于如何确定代建取费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代建项目的建设难度、工期长短、质量要求高低以及代建单位的介入时点和承担的具体责任等,根据现有规定以及代建制的实践情况,综合全面地考虑。

3.4

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代建制企业属于“高智能服务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成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因此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重要,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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