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2017毕业论文下载

根据美国企业风险投资协会给出的定义,风险投资指的是职业金融家投入进新兴的、在社会中快速发展的、具有一定市场竞争潜力的现代企业中的一种绝对权益资本


它具有的本质内涵应当是“资金投资于创业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并借助资本运营服务引导与帮助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创业,进而分享出高成长模式所带来的长期企业增值

”可以说企业风险投资于传统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且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力量

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呈现的问题
   第一,我国在十余年前就建立起了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每个省都建有自己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构建风险投资基金法

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建设工作严重落后,因此使得当前许多风险投资组织只能通过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

在我国《公司法》中有明文规定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因此导致诸多风险投资行业中的优先股、优先清算权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然而以“公司制”发起来的基金形式,会牵扯到企业注册资金实收制的问题

当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文规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数额不能够超过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50%,因此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发展

我国企业公司制的风险投资组织管理层呈现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现象,也很容易产生了道德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中选择较好的方式就是有限合伙制,然而这是一种能够充分地激发多种风险投资参与者兴趣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难以在我国有效运行

现代法律法规的落后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高新企业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

    第二,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融资渠道虽然已经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是资金来源缺乏,投资基金较小

我们从国内风险资金主要渠道来看,外资投资的金额占据了大部分,然而国内融资相对比例较小,并不能充分调动起社会主体投资的主观能动性,而私人、民间资本只占到了8%

并且,由于企业资金规模较小,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公司只有约一千万的运营资本,远远难以达到分散风险、进行有效组合投资的最终目标,只能够投资于部分投资风险较低较快的项目,因而难以对新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起到必要的支持作用

并且,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并且后续资金缺乏,因而导致了诸多不规范的行为出现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策略思考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我国广大股民与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并且能够更完善地拓展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可以汲取美国政府出台的《小企业发展法》 、日本政府出台的《高级技术密集区开发促进法》、韩国的政府出台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 、我国台湾地区出台的《风险资本条例》等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政府要允许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成立起有责合伙制公司,将实收资本制度转变为承诺制,降低企业风险投资自身闲置资金具有的增值压力,进而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企业风险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领域,让社会风险投资机构能够真正地关注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管理过程,充分发挥出风险投资资金的巨大作用


   第二,企业要采取多种途径来筹集资本

企业风险投资多元化是筹集自身风险投资基金的必要途径,社会风险投资主体不只是由风险投资公司与地区政府进行,而私人与基金都能够进行一定的风险投资

同时,政府要尽快地开放国内创业板市场,尽力发展外资,联合国内外资金构建风险基金,让外资成为企业风险投资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三,地区政府要提供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

设置相应的财政专项基金,我国地区政府需要在制定地方财政预算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来收取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发展基金,目的是为了进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所提供的贷款利益与担保工作

政府要相应调整地区科技资助战略,并直接从赞助商业性的科学项目开发转变为资助共性的技术开发方向,从资助单一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开发转变为支持企业、专业院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从偏向支持大型企业内部技术中心转变为整体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全技术型服务中心机构

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在现代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有效预防与避开不必要的风险投资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风险的研究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主要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与策略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起到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