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发展,树立“节能减排”理念,以此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

  一、我国建立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1、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体制下,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胜诉,由于赔偿的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

绿色保险制度的出现改善了环境侵权赔偿难的现状,只要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并能及时得到赔偿,减少了复杂的索赔纠纷,缓解了个人与企业的矛盾,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2、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转移企业的环境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安全的需要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很可能会因为赔偿款和治污数额非常巨大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发展绿色保险制度,企业只需缴纳少量的确定性的保费便能将自身环境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得企业能够避免由于发生环境事故导致的巨额索赔使企业走向破产的不利局面,从而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境压力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发展绿色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得到及时重建和修复

  4、绿色保险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业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加入WTO后,众多的保险公司都会去开辟新的业务以吸引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而绿色保险由于本身的特点,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起步较晚,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绿色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启动

但是,因为试点一般采用自愿责任保险制度,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的企业数量不多

实际上,只有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都加入到绿色保险当中来,绿色保险的发展才能得到实质性的突破

可是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1、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新兴制度,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力度

在绿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大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第一,缺乏专项法规

现行立法关于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中,绿色保险在我国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

第二,明确规定绿色保险的法律文件位阶比较低,效力有限,大多限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第三,关于绿色保险的具体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绿色保险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险种单一

  2、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在以往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购买绿色保险,投保意识不强

这也阻碍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

  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轻环保、重发展的观念,甚至于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增加本地的税收,往往还暗地保护本地的污染企业,使一些地方的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不作为甚至于负面作用

  4、现行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过高,而保险赔付率过低
  首先,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在百分之一以上,甚至达到百分之三,较其他险种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

如此高的费率,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当然缺少购买绿色保险的积极性

其次,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出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从而起到减少损失,抗击风险的目的

绿色保险不同与其它保险,环境污染发生的原因难以界定,出险时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及时理赔,有时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还会拒绝理赔

这样便造成了理赔率低的问题,使企业享受不到保险的避险功能,大大挫伤了投保的积极性

再者,即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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