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后,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合理性问题争论已久,但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该问题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的历次修改,探索计税方法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变动过程
(一)与发放当月工资合并作为一个月收入计征
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假设某职工2012年度平均月收入17000元,每月应发工资136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奖金40800元,每月三险一金3115元,税前可扣除费用3500元
按照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1月应交个税:[(13600-3115-3500)×20%-555]×11=9262元
12月份应交个税:(13600+40800-3115-3500)×30%-2755= 11580.5元
全年应交个税:9262+11580.5=20842.5元
(二)汇总全年收入按月平均计征
为解决年薪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征纳问题,1996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沿用例1假设条件,按照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全年应交个税:{[(13600×12+40800)÷12-3115-3500)]×25%-1005}×12=19095元
(三)按单月收入全额计征
针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1996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按照例1假设条件,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2月应交个税:(13600-3115-3500)×20%-555]×12=10104元
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应交个税:(40800×30%-2755)=9485元
全年应交个税:10104+9485=19589元
(四)按单月收入及月平均收入对应税率计征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