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的深入推进,在我国乃至全球掀起了企业合并的浪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称为企业合并。可见,企业合并这一会计概念,强调了合并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以及形成单一的会计主体。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而国际社会在企业合并问题上逐渐的达成共识,即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中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购买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所谓购买法,是指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行为。这种方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般的购买交易行为,即对买方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按取得成本入账,各项资产、负债的取得成本就是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方法下,不需要对参与合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调整,因为他们的资产、负债也都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权益结合法
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出,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称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所谓权益结合法,是指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企业为了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或分担风险,而联合控制他们的全部净资产或经营活动的一种处理方法。该方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种股权交易行为。权益结合法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计价,不涉及商誉或负商誉问题。
二、企业合并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一)两种方法的实质不同。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的实质是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的一种购买交易行为,而权益结合法则将企业合并视为一种股权联合行为。
(二)涉及的商誉问题不同。购买法可能会产生商誉或负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不考虑商誉问题。
(三)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有新的计价基础,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而权益结合法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对合并企业各自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计量。
(四)合并各方当年实现的净收益处理不同。购买法不需要保留被并购企业当年的全部收益,而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的当年的全部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中。
三、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国际比较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从而形成了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存的局面。虽然权益结合法存在着不少诟病,诸如违背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容易导致某些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国情的限制下,如果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统一采用购买法,会增加企业的合并成本,容易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国际社会由于经济发展迅速,长期进行大规模的全世界范围内的合并,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比较完善,因此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对于企业合并只采用购买法一种处理方法。
四、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考虑到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现状,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缺乏,我国选择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单独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目前仍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完成的,合并成本和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主观因素,若全部照搬照套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五、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全面取消权益结合法,统一实行购买法,是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最终趋势和选择。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标准,严格控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避免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操纵利润,造成会计核算产生巨大漏洞,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是逐步取消权益结合法,与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购买法相趋同。
三是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对企业公允价值选择以理论指导,避免企业对公允价值的主观臆断和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蓄意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