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做好配套工作 论文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953年至1957年,经过低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两轮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所有权基本划归合作社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开始后,农村土地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后来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对象实际都是人民公社运动建立的土地制度。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延革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的改革又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风险以按手印的形式秘密达成了“包产到户”的协议,拉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了《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讲话,肯定和支持了安徽农村改革经验。不久后,中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办法1980年75号文件),认可了包产到户解决农村贫困问题。1982年到1985年,中央又连续出台了四个一号文件,最终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99%以上实行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制度。这样的改变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迅速发展。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3.05亿吨增加到1984年的4.07亿吨,农村社会总产值年均增长16.4%,农民实际年收入年均增长15.1%;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年均增长7.93%,城乡差距明显缩小。1983年12月,由于供应充足,实行了30年的棉布、絮棉凭票定量供应制度取消。1984年随着粮食的增产,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355.3亿元。


农村的改革成果满足了人民群众吃饱穿暖的基本需求,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生活,为经济体制进一步在城市拓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1984年粮食产量达到高峰后,1985年农业发展的增速就没有再实现新的飞跃。有学者认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虽然在打破一大二公的体系后,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但是这个优势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消解,并且进一步暴露出弊端。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基本国家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争论。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实施初期带来了巨大的实施绩效,但是问题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积累。由于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不断出台的关于稳定农村农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制度弊端带来的负面效果,然而政策层面的修补并不能扭转基本制度逐渐不适应经济发展之后带来的长期困境。现有土地制度在运转过程中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
第一,随着人口的增多,农地经营规模越来越小。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人口大量增长,到目前为止基本上翻了一番,人均耕地面积因此下降了一半多,户均土地已经下降到0.41公顷[1]。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各地也有统一经营的试点,但是与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大农场生产无法竞争,使农业仍然停留在小农经济阶段,拖累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二,基层组织滥权违法,随意改变承包关系,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但是作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难以完全防止这些基层组织利用其对全村土地的调整、分配、转换和负担等享有的决定权,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又或者强行“反租倒包”,利用权力剥夺农民自主决策权,搞硬性流转,低价租用农民土地。
第三,地方政府因为土地财政需要大量圈地,一二级土地市场价格差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根据我国当前的制度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的征收程序。同时,房地产市场十年来持续的繁荣发展,使得二级市场对土地这个稀缺资源的需求量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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