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正常交往的有效防线;是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渠道;是保证民商事活动公平、有序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为公民、法人跨国跨境交往提供便利,世界人民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公证在百姓的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梦的进一步实现,使百姓提高了幸福感。而如何让群众办证感到幸福,则需要公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一、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融入群众,打造公证新形象
  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而公证员是直接与公证当事人接触的具体实施公证行为的工作人员。公证员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无不影响着公证处在社会上的形象。公证人员素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打造。
  1.热情接待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同样需要牢记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面对前来咨询或者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我们公证员首先要做到笑脸相迎,热情接待,让人感觉宾至如归、受人尊重,从心理上当事人就会觉得温暖,这就为后面的交谈沟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热情接待,是我们公证员办证第一步要做好的,也是保证与当事人和谐相处的第一步。反之,如果公证员态度冷漠,则使其与群众产生距离,甚至发生矛盾争执。
  2.换位思考
  在公证接待工作中,我们应当用心倾听他们的公证请求。由于公证当事人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年龄阶段、知识层次、行为习惯、文化素养各不相同,其中不免包括受教育水平低,对于公证知识理解甚少的农民群众。为此,不管他们有时的请求看起来多么的不合理,我们公证员一定要做到不鄙视、不嘲讽,要宽容谅解、耐心倾听,给予耐心解释。比如,在接待中经常碰到一些需要对家庭财产进行公证的,部分群众家庭关系不是很和谐,在咨询过程中有时会大吐苦水,发泄一下苦恼和怨气,絮絮叨叨地说不到重点,此时我们该做的不是简单粗暴地打断他们,而是要迅速理清头绪,概括出当事人想表达的意思,同时温和地提醒他们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为后面当事人留下时间,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可以理解的,也会给予支持和配合。
  3.耐心解答
  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时,解答咨询应热情、耐心、详尽,用语文明、规范、简洁,问清公证事项,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举证要求应做到一次讲清、写清,尽量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对不清楚如何办证的群众能做到耐心、和蔼、反复解释,不简单拒绝;对证件材料基本齐全的,先受理,再具体列清需补足的证件,不让当事人多跑一趟;想当事人所想,急证急办,对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由于公证当事人是来自不同层次的人群,文化基础、法律知识各不相同,有的当事人不是公证员解答一遍就能明白的,有时需要我们再三解释才听得明白,这就是考验公证员的耐心程度,我们要把他们当作是我们的家人和朋友一样耐心解答,一遍不行再来一遍,法律专业词语不懂就用通俗的比方,直到当事人听明白为止。
  4.尽心帮助
  公证员要认真遵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项,不允许其为谋私利等办理公证事项,坚持依法办证,同时尽力帮助困难的办证群众。并不是每一位当事人的公证请求都能受理,在平常接待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规避房产交易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者逃避缴税,交易双方不愿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然后办理售房的全权委托书公证,要求公证处对委托书予以公证,以此寻求一颗定心丸。这个时候我们公证员首先要讲清国家有关房产的法律规定,然后要提醒当事人只签协议、办理委托书公证而不过户的风险责任以及公证处拒绝办理此项公证的理由,讲明利弊后供当事人权衡。还有一些当事人对于婚前房产要求公证,这时我们公证员应该告诉当事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只要是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属于谁的财产,婚后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该房产就永远属于登记方的,这个可以不办理公证,如果一定要公证也可以,效果是一样的,此时当事人就会真正地体会到公证处的公平公正,并不是只注重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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